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4-15 00:15:32 点击量: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条为了提高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规范鉴定人的执业行为,保证司法鉴定的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制定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司法鉴定的制度,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司法鉴定活动,不得歪曲或虚构事实。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人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应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应勤奋敬业,钻研业务,对待工作一丝不苟、精益求精。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应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在开展鉴定业务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鉴定机构执业。
(二)司法鉴定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鉴定,出具司法鉴定书;
(三)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或擅自转托;
(四)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司法鉴定人应依法回避。不得受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以及有利害关系的鉴定业务。
(六)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委托鉴定事项,不得无故拖延,变更或终止;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鉴定案件;
(七)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八)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九)司法鉴定人应当保证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鉴定文书应规范化、标准化,不得载有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内容,。鉴定文书的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文字应准确、简练,照片、图谱清晰、整洁,特征和符号规范。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收费时应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 司法鉴定人应将收取鉴定费的标准告知委托人;
(二)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和侵占鉴定费;
(三) 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宴请。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在处理与鉴定委托人、当事人关系时应当遵守以下执业纪律:
(一)鉴定人不得为谋取鉴定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二)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就鉴定委托人、当事人的要求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时不得与委托人进行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交往;
(四)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国家、商业秘密和公民的隐私。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相互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贬损和诋毁其他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声誉。
(二)鉴定人不得阻挠或者干预委托人再委托其它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不得以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鉴定原则和低收费标准以及给委托人或者介绍人各种名义的财、物和利益许诺等不正当手段与其他司法鉴定人争办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