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16-03-31 23:53:00 点击量:
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定值保险,指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就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另一种是不定值保险,出险时按账面原值或重置价值进行确定。保险赔付时,保险双方对于保险价值的争议,可通过司法部门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价值进行鉴定,从而为保险双方解除矛盾、化解纠纷。
娄底星罡司法鉴定所近日接到某保险公司委托的一起保险价值评估司法鉴定。案情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4月30日某号牌牵引车发生多方事故,造成本车受损。
我所在接到委托后立即开始做保险价值评估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取证。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有关条款及方法进行取证。
首先对车辆实际价值进行分析。车辆投保险别为(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09版)),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为203,000.00元。车辆行驶证记录其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7月15日。事故发生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这也就是说车辆自初次登记日期至出险日期已使用了68月(不足月不予计算)。
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有关条款(见图7),计算车辆事故前实际价值:车辆实际价值=新车购置价(车损险投保金额)×(1-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计算发现车辆折旧率已超出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B款)的最高折旧率,故按照车辆投保险别为(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09版)),车辆损失险投保金额的80%予以计算。
即:车辆的实际价值为人民币肆万零陆佰元整(¥40,600.00)。